<汇港通讯>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对市场风险实施限额管理,制定涵盖包括临时额度调整的各类和各级限额的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批程序和流程,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定期审查和更新限额,确保不同市场风险限额的逻辑一致性。
《办法》明确市场风险定义,厘清适用范围,不再包括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相关内容,加强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制度衔接;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责任,界定三道防线的具体范围和职责,强调银行在集团并表层面加强市场风险管理;要求银行对市场风险进行全流程管理,细化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要求,完善内部模型定义以及模型管理、压力测试要求,匹配当前市场风险计量框架和管理实践。
《办法》又提出,商业银行应避免其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与市场风险管理目标产生利益冲突。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避免薪酬制度具有鼓励过度冒险经营的负面效应,防止绩效考核过於注重短期经营收益表现,而不考虑长期经营风险。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薪酬不应当与直接经营收益挂勾。(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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