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行主管媒体《金融时报》报道,近期有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通知,告知其需要依法办理境外所得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有纳税人表示,其在境外投资股票,并且单笔交易有赚有亏,不知是否应该缴纳税款。有纳税人纠结於境外股票交易的盈亏核算方式,特别是长期持股产生的亏损能否抵扣其他收入。
至於计税方式,报道指,股票交易频次高及价格波动大,若按每笔交易计税且不允许抵扣亏损的话,税负较重,计算难度也比较大。因此,为更加合理的徵收,内地税务部门在徵管时,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报道引述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解释,根据内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股票交易所得属於财产转让所得,应当适用20%的税率按次徵收。其中,个人在境内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所得暂免徵收个人所得税;在境外直接进行股票交易所得没有免税规定,需在取得所得的次年申报纳税。(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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